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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今天離職~但是老闆娘卻不准我該怎麼辦

發問:

工作職業~餐飲今天12月18日~我跟老闆提離職我跟她說我要做到月底離職原因~因為奶奶身體不舒服~想做到月底回家幫忙~老闆娘打電話~開頭就說我是不是人~做了六年~因為12月5日的事件就要離職~她就批哩啪拉的講說我怎麼那麼沒倫理道德~說我哪裡得罪妳~妳要擺我道~!她不准我離職~說她如何帶我跟她孩子一樣~說了很多難聽的話~要我不要亂掰藉口離職~不然我對他無義他也要對我無情無義諸如此類的話~說XXX之前要離職也是一個月之前~她要我做到2月底才能離職~說我跟她對面的XXX一樣是陰險的小人~我正常時間跟她提離職不對嗎?有摩嚓不能提離職嗎?該店~正職... 顯示更多 工作職業~餐飲 今天12月18日~我跟老闆提離職我跟她說我要做到月底 離職原因~因為奶奶身體不舒服~想做到月底回家幫忙~ 老闆娘打電話~開頭就說我是不是人~做了六年~ 因為12月5日的事件就要離職~她就批哩啪拉的講說我怎麼那麼沒倫理道德~ 說我哪裡得罪妳~妳要擺我道~!她不准我離職~說她如何帶我跟她孩子一樣~ 說了很多難聽的話~要我不要亂掰藉口離職~不然我對他無義他也要對我無情 無義諸如此類的話~說XXX之前要離職也是一個月之前~她要我做到2月底才能 離職~說我跟她對面的XXX一樣是陰險的小人~ 我正常時間跟她提離職不對嗎? 有摩嚓不能提離職嗎? 該店~正職員工家我有5個人~沒有幫店員保勞健保~有什麼法律可以投訴嗎? 還有她威脅我說如果不做到2月底就對我怎樣~ 依我想法應該是扣我薪水~或者不依照初她寫的給我年資~ 她有一條是寫~服務滿5年以上~依正常辭職手續辭職時~給予服務年資金 年資金~1年10000元 如~服務5年4個月後依正常離職手續辭職時.年資金10000X5=50000元 6年10個月後依正常辭職手續辭職時.年資金為10000X6=60000元以此類推 我目前就是做有5.6年!! 我就她說我要做到月底~她就說不准~ (((我有什麼樣的法律可以保障我自己嗎?))) 因為我很怕她找一大堆理由要扣我薪水~!! 該公司也沒有年終獎金~我不想做到過年~她卻要用薪資逼我~ 有法律可以申訴嗎? 更新: 可是他沒照勞基法走~我一定要1個才能離職嗎? 更新 2: 她有一條是寫~服務滿5年以上~依正常辭職手續辭職時~給予服務年資金 年資金~1年10000元 如~服務5年4個月後依正常離職手續辭職時.年資金10000X5=50000元 6年10個月後依正常辭職手續辭職時.年資金為10000X6=60000元以此類推 我擔心她會說一堆有關勞基法的事情來壓我的年資金或者薪水~例如說我沒有提前一個月說之類的?但是我12月18日說我要做到月底~已經超過一個禮拜~而且她當時罵我的時候他有說你如果又不做我馬上準~!! 前提是他沒有照勞基法走啊!! 而且她的薪資部份 更新 3: 下面是薪資部份 觀察期兩天.供餐.不計薪.觀察其通過後才予見習. 見習:見習一星期六天(六個工作天)1天以350元計.見習期通過後才予以試用.繳交身分證影印件.家中聯絡電話及現住址.聯絡電話. 底薪:試用期18600元.正式後20000元.試用期為3個月.以月工作26天計.2月以24天計. 全勤:以月遲到早退得超過3次.遲到早退總時數不超過30分鐘.單次遲到早退不得超過15分鐘.以上扣除全勤金額 更新 4: 考評:800元 以月4星期計.如:該星期內有工作態度不符合要求時.扣除該星期考評金額200元.若有2星期工作態度不符合要求時.扣除2星期考評金額200x2=400元.以此類推 調薪:依前一年(正式後須滿4個月以上)總和表現決定調整的級數.級數為0~5級.每級為250元 我算是店長間廚師還兼洗碗工工作時速早上10點~下午2點30~3點30左右晚上16點30~22點~ 更新 5: 薪水26000元店長職位+2000元洗碗+切菜8000元洗圍裙400元 薪資袋上面沒有補貼勞健保.. 8月31日因為拉麵的師傅沒把麵拉好在8月31日當天她就扣我該月的2000元的店長津貼 然後他又在12月份的時候說不給我店長津貼.然後洗圍裙的錢也不給我 圍裙我是洗全店的包括椅套~(我拿回家洗是用我家的水跟洗衣粉~她卻說我洗不乾淨 還要我繼續洗但只有腰包喜不乾淨因為要用刷的!!然後我依然要洗圍裙他卻不給我津貼~ 她又威脅我要做到2月底.我們公司又沒年終獎金我為什麼要做到2月底呢? 她再電話那頭還一直罵我說我還是人嗎? 我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

最佳解答:

勞基法針對離職程序並無法規定,但是你可以以此法回覆他,你工作3年以上,最起碼30日前告知已經合法,若12/5,至少要做到1/5。既然有明文規定年資滿幾年有獎勵金,若他要扣此筆款項,可據此向當地勞工局投訴。滿5人以上公司就要加勞健保,若未加入,可向勞保局申訴。希望對你有幫助!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09-12-18 16:24:34 補充: 其實即使它沒有依照勞基法,若向勞工局投訴,仍需回到法源的基礎,若你可以接受1個月,就拿這條壓他,若無法接受,屆時告到勞工局,若你也有疏失,也可能不會全額支付。勞工局一定會接受勞工投訴,他會邀集勞僱雙方協商。你好好思考!祝你好運! 不過若他未依規定加保勞保,就是也沒有勞退退休金提撥,去檢舉他會受罰,連續處罰到他提繳為止。相關問題可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 2009-12-18 16:30:34 補充: 第 36 條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次月七 日前通知勞保局。 第 46 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其他解答: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她的書面約定只有上面我補充的~|||||我想問幾個問題 1.你所謂的正常離職程序,有無書面約定,或老闆在您進到公司後有明確的口頭告知?我想這影響的是那服務獎金發給的資格問題. 2.勞方應於離職前多少天告訴資方,準用勞基法第16條,你的情況至少30天前提出,另依勞基法規定按你現況,資方至少每年要給你10天的特休假,意思有人請假自1/9起請特休直到1/18離職.那就工作到1/8.0B2E83BAFED4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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