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標題:

公司未替員工納入勞健保?

發問:

我的朋友,任職一間快遞公司,因工作內容是跑外面送貨,交通工具是機車,但是在任職期間,公司並未幫其員工們加入勞健保,日前、朋友假日因意外交通事故身亡,因此而無法請領到喪葬費,請問各位,這間公司是否有違法?而我們要作如何自救呢?

最佳解答:

聽到這種情況真替他感到不幸!!!!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所以您的雇主沒有加保就已經違法~這是最重要的一條規定!!!另外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所以成為勞工的要件為"受雇"+"從事工作"+獲致工資"~所以以上三項要件必須有證明~例如面試的通知或勞動契約~另外工作的相關簽單留底~及最後的薪資轉帳或薪資單等資料都是重要的證據!!!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假日因意外交通事故身亡 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您的同事"假日因意外發生交通事故身亡"~這天他是因為工作嗎? 如果是~那前面的全部一切直接告雇主~因為未加保~所以先違法~並且判定屬職業災害~那可領四十五個月的投保薪資!!! 如果不是~那就與勞保給付無關~當然非職業上原因~就不能申請任何費用!!! 以上希望有所幫助!!!

其他解答:

當初上班有簽什麼樣的合約 現與公司談的如何|||||這要看當初你朋友跟那家公司是怎麼談的 如果你朋友是這家公司的『員工』,那公司沒幫他投保就是違法 但如果是合夥契約的形式的話,那就沒有違法的問題了 有些快遞、清潔公司就是採取這樣的合作方式 也就是每個人都是獨資戶,公司只是方便對外接案而已 請查明當初是怎麼談的,才有辦法談是否能自救。0B2E83BAFED49329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ib4aj8dc612 的頭像
    ib4aj8dc612

    貨運百科

    ib4aj8dc6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