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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在便利商店打工被辭退可申請失業補助嗎

發問:

我在便利商店打工,是領時薪的 到現在做快半年了 因店內人手過多店長請我做到月中... 我想請問: 1.我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嗎? 2.是不是要請店長幫我開非自願離職書? 3.我看勞委會網站申請資格好像勞保投保要三年以上,請問我之前工作的地方可累積計算嗎? 4.現在的薪水大概一萬五,但還是要看實際上班時數,補助金投保金額*0.6%,我如何知道我投保金額呢? 希望能有失業補助金可領,我才能較無後顧之憂的找正職的工作 請教各位以我目前的情況要怎麼申請,該準備什麼資料,謝謝

最佳解答:

在便利商店打工,是領時薪的,若雇主有幫你投保,大部分會投13500這個級距,少部分投11100這個級距 假使雇主幫你投13500,則你的失業給付可以請13500*60%=8100 若…你投的是11100,則你的失業給付可以請11100*60%=6660 如果…9509-9809這三年內你有累計一年以上公司勞保年資,你可以請失業給付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 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你可以帶身分證和印章就近到勞保局申請勞保異動單,那麼…你就可以得知雇主的投保金額是多少,也可以知道你能不能辦失業給付 如果…雇主拒絕開立離職證明 你可以找勞工局介入 用【勞資爭議】的方式辦失業給付 (被保險人與雇主間爭議請領給付之規定)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 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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