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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不當離職老闆說要扣我九天的薪水叫我要拿錢去放人是真的還是假

發問:

我不當離職老闆說要扣我九天的薪水叫我要拿錢去放人是真的還是假......我之前就有因為薪水太少的問題跟老闆提出離職的想法...但是他加了我的薪水後大概3個月後{大概1月}我又跟他說我不想做了但是他不肯....然候叫我最少要做到三月底...但是我三月中直接沒去上班了......然後我打電話跟他問薪水...他就說我不當離職要扣九天薪水再加上我公司的罰單這樣加起來我要拿錢去放人....這是真的有這條法規嗎 更新: 是他叫我做到三月底....但是我只有做到三月中就直接沒去上班...然後他說我這個就是不當離職...法律規定要扣九天薪水....也就是說我原本有跟公司預支一萬元我一天薪水是1200我做到15號..16號就沒去上班就是1200x15=18000再扣掉預支的一萬還有開公司車在上班送貨途中的一張高速公路超速罰單{跟公司一人一半合理嗎}1500然後再扣他說的九天薪資這樣就變成負的了...不但沒得領錢...反而要拿錢去賠公司

最佳解答:

1.公司只要扣你一毛錢就違反勞動基準法22跟26條 你先查勞動基準法 看看公司已經違反了幾條有多少罰則 公司只能扣你沒去上班的天數 你有上班的時間就是要支薪不得以任何理由扣 2.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沒有任何對員工的罰則 就算立刻離職公司也只能接受 3.關於你造成公司的損失 公司必須列出項目名細金額 用民法向你求償 而且不一定會勝訴 因為你是在工作時間不小心的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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