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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公共危險.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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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請專業法律知識者回答..事件發生經過是在數日之前.我開友人家裡所擁有的車載友人(因為他喝酒醉了..我才開的)(前提是我無照.)(我也有喝些許酒).某日凌晨一時許在雙線單行道上行駛60公里由於該路段視線不是很清楚我開在內車道.忽然發出撞擊聲響.我不知撞到何物.該車同行友人也皆無看見是撞擊到何物體.當時我們停車望外查看.也皆無看見但確定有碰到東西.又再倒車查看.當時心想真的撞到應該會有交通工具(機車.腳踏車).也無看見.所以我們就離去現場(我們也沒藏匿車輛.也無修復動作)..事隔幾天過後.派出所員警.查閱到友人家中說我們車子撞死人.當時確定就是我駕車..員警即刻來我家請我到案說明.且要以現行犯請檢查管移送法辦.此刻我真的需要一些... 顯示更多 有請專業法律知識者回答..事件發生經過是在數日之前.我開友人家裡所擁有的車載友人(因為他喝酒醉了..我才開的)(前提是我無照.)(我也有喝些許酒).某日凌晨一時許在雙線單行道上行駛60公里由於該路段視線不是很清楚我開在內車道.忽然發出撞擊聲響.我不知撞到何物.該車同行友人也皆無看見是撞擊到何物體.當時我們停車望外查看.也皆無看見但確定有碰到東西.又再倒車查看.當時心想真的撞到應該會有交通工具(機車.腳踏車).也無看見.所以我們就離去現場(我們也沒藏匿車輛.也無修復動作)..事隔幾天過後.派出所員警.查閱到友人家中說我們車子撞死人.當時確定就是我駕車..員警即刻來我家請我到案說明.且要以現行犯請檢查管移送法辦.此刻我真的需要一些專業人士幫助. 問題1. 我們車上所有人(共五人)都在那個視線不清的地方停車.倒車查看都無任何物體.有一人完全沒喝酒他也無看見任何物體.不知情.肇逃會成立嗎?若會成立那表示我肇逃.那我又何必不趕緊修復汽車(湮滅證據).甚至趕快逃亡還待在家中等他來抓呢?如果成立那可以請法官從輕量刑嗎? 問題2. 我不是避重就輕.只是把問題提問.因為我真的萬萬沒想到在一個視線不清且凌晨一時多怎會有人走到馬路中間(這是一個外環道路)夜間本來就沒什麼人(車).後來才知道那人是精神有問題的人(矮小瘦弱.皮膚黝黑).我不會推卸過失致死的責任.只覺得自己時運不好.而他走的不是斑馬線且他走到路中間.在我左側分隔島還有行道樹.也過不去對面馬路.難道他沒有一些過錯嗎? 問題3. 對方家人希望我去點香因為再我知道後第二天往生者就要出殯了.對方兄長告知說明一切事宜等出殯完再說.我當晚前去點香.結果他家人不在現場了.但我有跟往生者其兄長聯絡告知我有去跟往者上香了.由於我真的嚇到了.毫無預警第一次遇到這種事.且派出所員警告知我說.對方家屬有問我的家境.我家裡也很沉重.母親也是重殘.父親退休沒工作.之前我又被裁員.簡直困上加困.若他獅子大開口.我無能力和解豈不是要關.但我很誠意的想解決事情.畢竟發生了.也沒什麼好怨嘆.強制險會理賠最高150萬.醫療部份20萬但因為我無照保險公司會跟我或車主索討..我清楚明白這錢我背定了.所以我才怕對方又獅子大開口.但和解書要註明什麼呢?要跟對方的兄長還是母親和解呢?我們家真的很清寒.我們可能連罰金都沒辦法繳了.那有多餘能力在湊現金給他. 問題4. 所謂遺棄罪..是在知情狀況下..那不知情算嗎?那沒喝酒就算知情是嗎?喝酒就算不知情嗎?可是喝酒沒超過數值的話呢?人的生理時鐘在夜晚一定都會有所耗弱不是嗎?.檢察官會起訴我遺棄罪嗎?我應該申請律師嗎?我從不曾遇過.請專家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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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何謂肇事逃逸?回答者:Sanji Neko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507012402008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構成要件方面 1、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係逃逸行為。所謂逃逸,係指避免刑事責任而逃離現場之義3。但是在解釋上,逃逸行為應指對於被害人而言,而非專指逃避刑責;因此,縱使行為人於肇事後,立即向有關機關自首或到案,倘若對於被害人並沒有為任何救護之行為,仍然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2)行為主體: 間可能存在之漏洞,故亦形成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之重疊現象。 d. 刑事立法上, 亦可能由於立法者之疏忽, 偶爾會制定重複規定之構成要件, 而形成不應存在之構成要件重疊現象。 刑法通論下冊,林山田,增訂六版,一九九八年二月,第五八五頁。 有認為逃逸之概念,其性質與遺棄並無不同,因此在其外延分類上,應可包含移置、積極棄置、與消極棄置三種情形。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解釋並不符合本條所規定「逃逸」之用語,反會造成處罰範圍過大,有突襲之嫌,且一般社會通念中所認知之逃逸,應該只限於消極棄置,遇有其他兩種情形時,直接主張遺棄罪即可解決。 行為主體,乃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肇事致人死傷之人。 本罪最主要乃在處罰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至於逃逸行為之前的肇事行為,乃決定了本罪所要處罰之肇事者的範圍,既然本罪字面上已經規定「.....肇事,致人死傷」則可得知以下幾點關於行為主體之範圍的判斷標準: a. 肇事必須致人死傷 (不包括無人死傷的情形)。 雖然實際上不少肇事車禍雖未造成死傷,但所形成的公共危險可能更大於死傷。 例如:大貨車撞斷電線桿,電線桿橫壓在馬路上;或如天橋上的貨櫃車撞斷護欄,車頭搖搖欲墜;油罐車翻覆,燃油四溢,隨時有爆 炸危險; 但是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本文認為,無人死傷的情形應不在本罪的規範範圍之內。換言之,立法者不能要求肇事者撞斷電線桿之後,還在原地等著別人發現,然後被處罰,這是違反自證有罪原則的,且與本法「致人死傷」之規定亦不合。【至於加了致人死傷這四個字,本條所保護的法益(可能是個人生命身體法益之保護),與未加(可能是公共危險或當事人民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護)有何不同,在後面保護法益的地方會討論。】 b.肇事當時必須致人死傷 參考資料 六法全書 至於公共危險就是包含肇事逃逸要負刑事責任 過失致死罪也要負刑責 供您參考!! 2009-05-10 14:36:36 補充: 一、所謂過失,依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一為行駛號誌閃紅燈之支線道,另一行駛閃黃燈之幹線道,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設置於幹線道,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設置於支線道,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就一般情形而言,幹線道車為肇事次因,支線道車為肇事主因,二駕駛人均有過失。(兩車碰撞受損位置、在路口何處碰撞,對過失之有無會有影響;如果幹線道車已通過路口才發生碰撞,幹線道車或能被認定無肇事因素。) 供您參考!!! 2009-05-10 14:36:54 補充: 二、除非令弟對此事故之發生無可歸責,否則無法不負過失致死之刑責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是否可歸責,應視其是否應負注意義務、能負注意義務,而疏於注意。就本案而言,令弟是不太可能沒有過失的,既有過失,不論過失為主因或次因,皆會成立過失致死罪,只是法院宣告刑輕或重會有不同;此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否與受害者遺屬達成和解,也對刑事責任有影響。此種案件,若與受害者遺屬成立和解,通常法院判決會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供您參考!!! 2009-05-10 14:38:02 補充: .........................抱歉補充二打錯不用參考 2009-05-10 14:40:43 補充: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之處罰--未領駕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供您參考 2009-05-10 14:49:38 補充: 關於問題一您發現該時間感覺有撞到某西您應該下車仔細查看而不是一同和您朋友覺得沒看到東西{人}或許那人躺在倒在你車子後面地上了 您這樣不下車察看真不應該我也不好意思說總之我想您應該犯下肇事逃逸這會成立!! 我想如果您自首或是找您那五位朋友做證人向法官說當時視線不清所以都沒看到人 我想應該可以減輕罪責 您這樣坦承過錯世人都會佩服您,但是我得跟您說{精神失常或是缺陷}的人是無意識的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所以應該無錯或是您可以跟法官坦承如果他沒在半夜跑出來我們也不會撞到他!! 供您參考!!! 2009-05-10 14:57:52 補充: 我想第四個問題就是要您跟對方家屬做說明了,因為實在沒辦法,等同有心而力不足!!或許您應該向他們坦承自己都泥菩薩過江了 我可以建議您,您可以先跟他們擬下合約先下手為強並跟他們說 我找到工作我會定時每個月還些錢直到還清但是在那之前請你們不要這樣為難我,不要讓對方先開出條件,自己先說對自己較有利,這是我能教你的!! 我想第五點您也應該向警方澄清警方自會判斷 況且您都沒錢請律師了是嗎? 我能幫您的就是這樣另外您可以替家裡申請低收入戶證明和殘障證明 每個月都會有補助的 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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