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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工作意外使他人(非公司員工)受傷

發問:

請問:老闆跟我催趕貨,結果工作<上班時間,公司內>開堆高機(我有牌),不小心撞傷送貨來公司的人<對方腿斷掉,對方沒勞健保>。而老闆卻推說自已處理他不管;在公司工作已十年以上了。老闆都沒幫加保勞保,還推說我是臨時工,叫我別做了。請問這樣責任該由誰付賣賠償,賠償責任誰該付較多呢? 還有老闆可以這樣叫我請辭嗎<我能拿到遣散費嗎>還是我該離開嗎? 更新: 僱主也沒跟我保勞健保,受傷的送貨員是自已出來做的他自已沒加保= = 堆高機的牌我有

最佳解答:

答: 分兩各部份來解說 第一部分,勞保條例規定:「雇主應在員工到職日即要辦理勞保為強制投保雇主並不因勞工不願加保而免責,投保單位不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與雇主並不了解勞保的重要性,為節省勞健保費,遂在職業工會加入勞保,而不願以公司為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甚至於寫下自願放棄勞保權益切結書,但往往是發生事故後,當員工知道自身權益受損時便反過來要求老闆賠償,又因勞保權益乃勞工法定權利不得以契約變更或放棄,就算切結在先,也是無效。老闆也只能啞巴吃黃蓮,自行承受相關賠償了。 職災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給予勞工職業災害保障外,本法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之保障,補助對象包括已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及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已參加勞保職災勞工,除勞保之職災給付外,可依該法第8條規定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勞工死亡家屬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至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發生職災事故時,符合第9條規定者,亦得依規定請領前述各項補助及津貼,又雇主如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時,得另依該法第6條規定請領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災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依該法第30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並由專款補助其續保期間保險費之50%。自96年2月9日 起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由專款負擔80%;於辦理繼續保加保滿2年之日起,保險費各負擔50%。 另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工作,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終止後重返就業場所,針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之事業單位及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專案計畫之單位給予補助。 答案: 你可以反向那位受傷的送貨員對他公司施壓力!咬死公司不幫他投保勞健保這點使對方公司必須對這位受傷員工負責!若雇主違法未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者,應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職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於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則雇主違法未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時,勞工除向公司請求賠償外,尚可要求其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是工作中執行職務發生傷害,不論職務起因性或職務執行性,都是職業災害 ,我國採無過失主義,雇主要負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職災補償義務,至於雇主是否可因第三人賠償而減少補償責任,因為勞基法是最低勞動條件,車禍第三人所為之民事賠償與該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有別,勞委會發文字號: (86)勞動三字第018255號解釋並未有抵充之規定。 解釋令解釋民事賠償與該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有別, 指的是勞工請求職災補償賠償對象不同,補償是自己雇主, 賠償則是與雇主無關的第三人 駕駛堆高機要相關勞工安全駕駛執照,無相關駕照 ,造成過失, 民法第188條 雇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僱主可以用勞基法第 60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也就是補償金抵充賠償金.此條文表面上是用金額總額多少來抵充, 實際上在法院判決大部分用科目來抵充如殘廢補償抵勞動力減損, 工資補償抵收入損失, 不可不注意。 2007-08-24 00:04:09 補充: 你要不要去找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幫助?!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符合輔助身分者費用全免,你也比較能諮詢到比較專業的律師

其他解答:

-.-這種雇主當然要離開阿 至於職災部份 該賠當然還是要賠 只是比例問題 不能只是你負責...公司也因該負責 理論上是公司要負責比較多 不過也要看當時狀況你是不是有重大缺失CAAD3F79AE16AF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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