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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侵占公款 刑責還有關於薪資問題

發問:

幫我一個非常好的朋友問的希望懂法律跟處理程序的大大幫我做一個詳細的解答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是一個外務司機 主要負責送貨.收款他在今年的11月10 號 因家庭經濟的問題侵占一個客戶的貨款 並沒有如實繳回公司貨款金額為25070 元 但是之前因為他的同事們為了方便彼此聯絡 購買車上無線電+材料+天線 共6070 元經過跟公司溝通之後 先由公司付清無線電的金額公司再從每個月的薪水裡面扣 共分成六期已經償還2期 後面還剩下4期 金額為4000 元但是在今年的11月19 號 被公司查到 侵占公款25070 元並在同一天被公司革職 他在離開公司之前公司有叫他寫一張侵占公款切結書 上面金額是29070... 顯示更多 幫我一個非常好的朋友問的 希望懂法律跟處理程序的大大幫我做一個詳細的解答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朋友是一個外務司機 主要負責送貨.收款 他在今年的11月10 號 因家庭經濟的問題 侵占一個客戶的貨款 並沒有如實繳回公司 貨款金額為25070 元 但是之前因為他的同事們 為了方便彼此聯絡 購買車上無線電+材料+天線 共6070 元 經過跟公司溝通之後 先由公司付清無線電的金額 公司再從每個月的薪水裡面扣 共分成六期 已經償還2期 後面還剩下4期 金額為4000 元 但是在今年的11月19 號 被公司查到 侵占公款25070 元 並在同一天被公司革職 他在離開公司之前 公司有叫他寫一張侵占公款切結書 上面金額是29070 元 並簽一張本票 本票上面的金額是25070 (公款)+4000 (無線電) 簽的日期是今年11月19號 償還的日期是今年12月10號 他被革職的那天 公司沒有把11月份 的薪水給他 公司也在11月19號 前往警察局備案 請問 問題一: 公司把他侵占的公款跟公司同意先幫他墊付的無線電金額全部算在一起 並寫在同一張本票上面 導致本票上面的金額變成29070 元 這樣是不是變 成他侵占的公款金額變成為29070 元 本票上面沒有特別註明其中4000 元 為無線電的金額 這樣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問題二: 他是不是可以跟公司拿11月份 的薪水 並等到12月10號 再償還侵占的金額 是否不用等到公司的發薪日 再去拿 發薪日為每個月10號 這樣可以嗎!? 問題三: 如果他被送到法院 已他這樣子的情形來說 會受到法院怎樣的處置 大概有幾種的處置? P.S 之前曾經發生過一次 但是 公司給他一次機會 最近又發生第二次 二次的原因都是來自家裡的經濟問題~!! 第一次侵占的公款 已經全數償還公司了 希望懂法律的大大 為我解答 因為我真的很擔心我的好朋友 謝謝各位大大 小弟在此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 如果要直接跟我說的話 小弟的連絡方式有下列幾種 一.即時通帳號 forbessy0181 加入好友之後 煩請說明加好友的原因 二. SK帳號 forbessy0181 帳號跟即時通一樣 煩請說明加好友的原因 謝謝~!!!!!!!!

最佳解答:

問題一原則上是不能簽在一起的.如果老闆以被侵占金額29070 元追討.又另追討設備之4000元.那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問題二原則上是需配合公司的領薪日.您提到的11月薪水.應該要在次月10日才能領.等領到薪水時.再將4000元還給老闆.但也必須向老闆要回29070 元的本票.然後再簽一張25070 元.的本票給他..問題三.他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36條 業務侵占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以上2罪.因是同一行為所造成.所以從一重處斷.他老闆已前往警察局備案.而所犯為公訴罪.建議在開庭時真心悔改.讓檢察官感受到他的真心懺悔.因為於刑法中仍有緩刑刑法第74條 緩刑要件及條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希望能幫到您的朋友.誠心的祝福他能獲得最輕的判決.

其他解答:CAAD3F79AE16AF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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