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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年假問題??? 7天 or 8天???
發問:
於2007年10月1日上班, 合約定明毎年有7天有薪年假, 2007年度有薪年假: 92/365*7=1.75-> 2 天 2008年度(1月至12月)有薪年假: 7天 問題是:2009年度(1月至12月)有薪年假是: 7天 or 8天??? 更新: 勞工指毎服務1年, 可享7天有薪年假,第1年7天, 2年7天,3年8天,4年9天,5年10天.... 那麼07年(第1年)按比例2天, 08年(第2年)7天, 咁09年(第3年)不是享有8天嗎???
最佳解答:
你公司是實行共同假期年,所以2007年只做兩個月已可按比例賺取年假,共同假期年截假出現小數是作一天計算。所以可以賺取兩天年假是正確的。 [2008年度(1月至12月)有薪年假: 7天] 這句有點含糊了!應改為可賺取7天年假。而這年度內只可享用2007年度所賺取的2天年假。 問題是:2009年度(1月至12月)有薪年假是: 7天 or 8天??? 解答是:2009年度(1月至12月)可賺取有薪年假是8天,但可享用的年假是上年賺取的7天年假。 那麼07年(第1年)按比例2天, 08年(第2年)7天, 咁09年(第3年)不是享有8天嗎??? 答:不是可享有8天年假,而是可賺取8天年假,也可以說做滿09年可享有8天年假,享用時已是2010年度的事了。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 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 此安排,應於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 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 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資料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四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特別要注意的是每受僱滿 一個假期年(12個月)可享有年假多少天,是要跟著的12個月內才能享用,這是僱傭條例規定的。 有些公司是有借年假制度,也就是公司準許員工預放年假,一般是可以在未做足一年已可按比例放取當年可賺取的年假,這並不違法,但依法例是沒須要這樣做。
其他解答:
講咗係七日,何解係八日,勞工例都係七日,你人事部有冇話會加俾你,好多公司都唔批准帶假過年,你唔放就冇啦。6CC7293C79127C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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